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9月28日讯(记者樊友寒)鸡蛋液能放心食用吗?如果市民在餐馆点的鸡蛋羹是鸡蛋液做的,餐馆是否应该告知消费者?日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简称“市场监管总局”)有关部门就长江日报记者留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回复。
记者实测,左边为浓缩鸡蛋液兑水后呈橙色,右边为两枚鸡蛋搅拌并兑水后呈黄色,颜色相差较大。
今年7月,长江日报报道《你吃的鸡蛋羹是什么做的?这种鸡蛋液网上正热卖》披露:一种做鸡蛋羹的鸡蛋液——“浓缩茶碗蒸(调味蛋液)”在网络站点平台上热卖,多家网店产品图上写着“餐饮商用,量大优先”。
每袋400克的鸡蛋液,如果整箱买,算下来每袋价格为8元,兑水后能做出200克一份的鸡蛋羹7碗至8碗,成本较一般鸡蛋羹低,口感也更滑更嫩。有必要注意一下的是,鸡蛋液产品的配料表显示含有20多种食品添加剂。受访专家这样认为,虽无需谈添加剂色变,但出于营养和健康考虑,建议市民少食用此类食品。
记者注意到,网上销售的鸡蛋液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也有产品质量标准代号、生产委托方、被委托方、产地等信息,但不少读者和网民关心的是,鸡蛋液能放心食用吗?
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在回复记者留言时表示:申请蛋制品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及蛋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等规定。公司制作的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产品明示标准的规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的规定。该司还表示:“如发现违法问题,请拨12315或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记者对比发现,鸡蛋液做的鸡蛋羹呈橙色,而鸡蛋做的为淡黄色,两者颜色相差较大;前者表皮更加光滑,无蜂窝眼,外观形似布丁,口感更滑更嫩,口味更鲜;后者表皮略粗糙,有较多小孔。如果市民在餐馆吃饭点的鸡蛋羹是鸡蛋液做的,餐馆是否应该告知消费者?消费者又是否享有这方面的知情权?
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司针对以上问题表示,《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工艺流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规定,宜在食谱上或食品盛取区、展示区,公示食品的主要的组成原材料及其来源、加工制作中添加的食品添加剂等。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积极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明厨亮灶’,公开工艺流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司还表示,《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因此,涉及地方“三小”管理的,应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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