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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容此公司被罚200000元!

时间: 2025-01-23 07:51:08 |   作者: 产品中心

  2024年,镇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紧紧围绕“赋能产业强市,护航美好生活”工作重点,扎实开展广告监管执法工作,有效净化了全市广告市场环境。为引导广大经营主体依法合规经营,现公布一批广告违法典型案例。

  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自行制作发布推文广告“热烈庆祝中国成立103周年1921—2024你敢买我敢送”,广告中含有大篇幅的七一建党节字样和党旗的标志,凭借“七一”时间节点做营销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扬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作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生产的力氧空间微高压氧舱太空舱(普通产品),并在京东平台和宣传画册发布有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广告宣传用语。当事人生产的力氧空间微高压氧舱太空舱,只是一款普通产品,其产品在京东平台使用费为5000元,宣传画册设计服务/广告制作费为2700元,共计7700元。当事人在京东平台和宣传画册发布有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广告宣传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上述行为目前已改正。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涉案广告,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处罚决定执行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广告合规指导,并对整改情况做跟踪,当事人确已整改到位。

  当事人在拼多多网站销售汤臣倍健蛋白质粉(水果味)固体饮料,产品宣传图片上宣称“儿童专属蛋白营养”, 文字明示产品适用于未成年人群。经立案调查,用于其拼多多网页宣传该款产品的广告费用为500元。当事人所做广告,暗示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功能和满足特定疾病人群的特殊需要等,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2021年第46号)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款2000元。

  当事人在官网广告中宣传“IG541、IG100、二氧化碳、七氟丙烷、全氟己酮灭火剂产品有3C/FC认证资质”,经查当事人生产的IG541惰性气体灭火剂、IG-100惰性气体灭火剂和二氧化碳灭火剂产品,已于2019年7月取消了强制性产品认证,且其证书已于2019年7月30日注销。经立案调查,该广告制作费用为10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商品的信息与真实的情况不符,丹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涉案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给予当事人罚款4000元。处罚决定执行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广告合规指导,并对整改情况做跟踪,当事人确已整改到位。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在市区8块户外广告牌上发布含有“某某英语,小初高英语包提分,一个月无效退全款”或“包教包会”等内容的广告,同时当事人还制作了500张含有以上内容的广告单页,并已发出100余张,对培训效果作出明示的保证性承诺,广告费用合计为2032元。当事人作为教育培训机构,设计发布含有对培训效果作出明示的保证性承诺内容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京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4200元。

  当事人某养生馆,在其店招、玻璃门及其玻璃拉门上发布广告,内容含有“专治:骨质增生、腰椎间盘突出、颈椎腰肌劳损、腰椎管狭窄、肩周炎”等字样的用语;店铺玻璃门上含有“专治:腰腿疼痛、网球肘”等字样的用语;玻璃拉门上含有“专治:网球肘肩周炎、颈椎风湿”等字样的用语,经扬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上述广告费用共计1000元。当事人通过上述广告宣传,进而达到向顾客推销产品和服务的目的。当事人既不是医疗机构,也未能提供专治上述疾病的相关依据及证明。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构成了该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所列情形。2024年9月,扬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下达后,执法工作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广告合规指导,并对整改情况做跟踪,确保已整改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