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监君在检查中发现,企业在新建、改建、扩建设计规划时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若未及时开展职业卫生“三同时”,后期整改相对困难。为避免企业出现不必要的问题,同时也为了减轻经济负担,建议企业在新建、改建、扩建时开展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下面就请大家和卫监君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筑设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的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理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对应资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对应资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相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或者试运行期间,建筑设计企业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评价报告。(对应资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建筑设计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二)医疗机构可能会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依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依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依规定验收合格的。
企业开展职业卫生三同时是为了使劳动者的工作场所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有效保护劳动者,预防职业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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